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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015年07月30日 10:39:46 访问量:545

高平市教育局

关于转发《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中心校、市直中小学:

    现将《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晋教师【2015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中心校、市直中小学幼儿园是本区域和本单位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监督本区域中小学学校和本单位严格执行《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规定》落实到位。中小学校校长是落实《规定》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制定本校具体落实办法,保证责任落实到人;要建立相应考核奖惩机制,教育引导本校教师自觉遵守《规定》,坚决制止和杜绝本校和本校教职工违反《规定》。广大中小学教师是落实《规定》的主体,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模范执行《规定》,自觉接受教育部门、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各中心校、市直中小学要加大宣传力度,将《规定》广泛宣传到各基层学校每位教师和广大学生之中,做到人人皆知,进一步约束广大中小学教师的违规行为。特别将《规定》列为我市关于开展“把纪律挺在前面,树教育良好形象”专题教育活动必学内容,规定专门时间进行学习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确实使全体教师能把握底线、不踩红线,进一步提高师德素养,树立教育和教师良好形象。

    各级中心校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监督。市教育局公开监督举报电话:2268923   2268900,举报邮箱:gpsjyjrs****@sina.com

    各各乡(镇、办事处)中心校、市直中小学的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请于20158月底前报市教育局人事科。

 

     附: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抄送:晋城市教育局 高平市政府办公厅 局领导

                                2015年7月24印发

 

 

 

 

山西省教育厅文件

 

                    晋教师【201512

 


山西省教育厅

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严格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和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教育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级落实责任。省教育厅是全省贯彻落实《规定》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规定》,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违规处理办法,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区域内落实《规定》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监督本区域内中小学校严格执行《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规定》落实到位。中小学校校长是落实《规定》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制定本校具体落实办法,保证责任落实到人;要建立相应考核奖惩机制,教育引导本校教师自觉遵守《规定》,坚决制止和杜绝本校和本校教职工违反《规定》。广大中小学教师是落实《规定》的主体,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模范执行《规定》,自觉接受教育部门、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组织学习、新闻媒体和网络宣传等,将《规定》要求迅速传达到所属中小学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家长,引导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自觉遵守《规定》,规范从教行为。要将《规定》纳入2015年度师德教育重点内容,进行专门教育并记入教师培训学时。要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节点,采取教师承诺、监督检查、提醒谈话、诫免查处等方式,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自觉拒绝有偿补课,鼓励教师通过电话、家访、QQ群和微信等方式指导学生及家长合理安排假期和节假日生活,鼓励教师为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利用学校网络平台,开展学科教师与学生之间针对学业问题的辅导,有效解决学生学业困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严禁违反《规定》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严禁虚假宣传。

    三、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师德师风专项整治工作,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细化《规定》要求并落实到教育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要将贯彻《规定》作为今后一段时间教育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适合本地、本校工作实际的长效机制,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对学校考核评估和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违反《规定》情形的中小学校,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凡有违反《规定》情形的中小学教师,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将其作为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模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四、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省教育厅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开展专项督查。各市、县(市、区)也要实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包片包校督导落实,坚决遏制中小学校和教师乱补课、乱办班、乱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市、县(市、区),要在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凡发现并查证属实的教师,一律撤销其教师资格。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积极构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监督。省教育厅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举报邮箱:sxsjytjs****@126.com

    各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请于20158月底前报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附: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2015年7月7

 

 

 

 

 

 

 

 

 

 

 

附件

 

教 育 部 文 件

 

                    教师【20155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

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我部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开展自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三、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各地教育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将学习《规定》作为2015年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

  四、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公布统一监督举报电话:****66093315;举报邮箱:12****@moe.****

  各省级教育部门请于2015年底前将《规定》的实施方案和处理办法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并向社会公布。

教育部

2015629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编辑:孔祥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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